阿爾及利亞官方通訊社《阿通社》8月23日發布題為《明確新車經銷商活動形式》的報道,全文摘編如下:
最新的政府公報(第49號)公布行政法令,規定了開展新車經銷活動的條件和形式。
進口新車并原樣轉售的活動對根據現行法律以商業公司形式設立的經銷商開放,經銷商須持有由負責工業的部長所頒發最終許可。
該活動僅適用于由本國居民經銷商全資擁有的商業公司,車輛進口受配額制度限制,在透明的標準上進口的車輛品牌應遵守配額。
該法令第4條規定,經銷商簽訂的特許經銷合同必須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令規定,經銷商法人只能申請一張允許其從事該活動的經銷許可證,在全國范圍內最多只可代理兩個汽車品牌。授予新車經銷活動最終許可將視是否遵守規范而定。
經銷活動的申請人必須獲得由負責工業的部長頒發的臨時授權。申請臨時授權需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臨時授權申請書、公司章程副本,其中應突出顯示特許經營者的活動代碼。
臨時授權由負責工業的部長在開出收據之日起不超過30天的時間內簽發。法令第17條規定,從事經銷活動的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包括車輛展示、售后服務、零配件和存儲空間,存儲空間的最小面積要求已在規范中明確。
經銷商必須擁有由相關證明文件明確的,具有專業資格和/或在營銷和機械領域至少5年經驗的員工。
該法令進一步規定,要求經銷商在全國范圍內發展其分銷網絡,新車、掛車和半掛車經銷網絡必須在不超過12個月的時間內覆蓋其他地區(東部、西部、南部、北部)。新移動機械經銷商則為24個月(自最終許可批準之日起)。
法令指出,經銷商只能交付經過工業部門一致性審查的新車,新進口的車輛必須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和環境保護的規定,如無規定則依照國際公認標準執行。
經銷商必須有足夠的原廠或制造商認可的備件和配件庫存,以保證車輛的保修和售后服務。
禁止汽車經銷商為其他經銷商進口其已經工業部批準的銷售網絡以外的車輛。
新車訂購表上出現的銷售價格必須明確且不能修改,也不能增長,該價格必須包含所有稅費,包括可能的減價、折扣以及根據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稅收優惠。